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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赢得的「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现在看来应该是个误解

1、武汉中院禁诉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武汉中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米的禁诉令申请进行分析,进而决定是否同意采取其行为保全申请事项:其一,本案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其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其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际民事诉讼秩序;其五,申请人是否为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武汉中院给出的裁定理由在于:小米公司注册地就在中国,且武汉市就有一家重要的关联公司,因此,武汉中院有管辖权。同时,此案是先在武汉中院被受理的,印度的德里法院受理在后,原则上,这种国家间发生的平行诉讼应该由先受理诉讼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武汉中院的裁定还指出,「 交互数字为NPE实体(非执业实体),通过FRAND许可谈判和诉讼营利,并不制造和生产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产品,(在本案审结前) 发布禁诉令,除给交互数字在许可谈判破裂后进行权利救济造成迟延外,并不会对交互数字持有的、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本身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且不会影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武汉中院裁定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

2、「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

实际上,「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可能是媒体的误解。美国法院一直有签发全球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著名案例包括TCL v. Ericsson案件、Microsoft v. Motorola等案件。英国法院也存在签发全球禁诉令的司法实践,例如Conversant v. Huawei案件。即便是中国法院,也早已颁发过跨国禁诉令。2020年8月,华为公司就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禁诉令及行为保全。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和禁诉令裁定。因此,武汉中院就小米案件发出的并非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

可以看出,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OFweek君上述最高法裁定案例之外,进一步给出了国外相关的禁诉令司法实践案例。

这样看来,《长江日报》声称的武汉中院发出了「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应该可以确定是一个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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