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赢得的「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现在看来应该是个误解
为反制华为向南京中院提起的诉讼,康文森于同年4月向德国的杜塞尔多夫法院法院提起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当地法院判令华为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截图自中国法院网,从图中可以看出,来源于《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2021年1月9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由行业惯例来看,该文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时间应该早于1月9日
针对华为提起的诉讼,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了华为与康文森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但康文森不认可这个费率——它只有康文森公司提出的费率的约18.3分之一。
康文森与华为纠纷案听证现场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而德国的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则认定,华为侵犯了康文森的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向客户提供或者交付侵权手机和平板电脑产品,要求华为方面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为此,2020年8月,华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禁诉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了保全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与交互数字公司一样,康文森公司也提起复议,但被最高法驳回了。
对此,《人民法院报》的文意表示,这个裁定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据悉,该起案件还入选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本案中牵涉的另一方是德国的杜塞尔多夫法院,显然,这个禁诉令也就是「跨国禁诉令」了。
按两起案件的媒体报道时间来看,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的时间应该不会早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禁诉令裁定。
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也表示:「全球首个」可能是媒体的误解
为了明确清楚这个「全球首个」是否真的只是媒体的误解,OFweek君也咨询了深圳某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暂时不愿具名),对方针对武汉中院的判决依据和「全球首个」是否属实两方面做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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