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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肥东县委办公室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办发〔2018〕32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制造业发展政策

1.鼓励新引进制造业项目。

(1)对属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等相关费用,下同)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在市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属于总投资在500—30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20%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按照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或新上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在签约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投产(非企业自身因素除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县财政按照省级、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通过备案(核准)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额500—1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不低于50万元),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的10%给予奖励;对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15%的奖励;对工厂整体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20%的奖补。鼓励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对于化工、建材、造纸、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我县传统产业,总投资额500—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不低于30万元),通过备案(核准)后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投资额超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技术改造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就地改造且无新增用地),项目投产后当年入库税收新增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对列入我县“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经评定在全县同行业中起推广示范作用的,奖励企业10万元。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3.企业创新和品牌提升奖励。

(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2)产学研合作奖励。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奖励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品牌示范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工业设计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6)质量奖。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和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各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各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7)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奖励5万元。

(8)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4.两化融合奖励。

(1)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2)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3)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5.企业上台阶奖。

(1)产值贡献奖。对首次年产值超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35亿元、40亿元、45亿元、50亿元且当年同比实现增长的制造业企业,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和100万元。

(2)税收贡献奖。对首次年入库税收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且当年同比实现增长的制造业企业,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6.总部经济奖励。

对2018年在我县新设立企业总部或销售机构并在我县进行总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直接调增县内企业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其当年度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7.绿色生态奖励。

(1)加强企业节能管理。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市或县年度下达节能目标任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当年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成效明显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县级及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节水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资金的20%配套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支持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对当年新进入省、市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推广光伏应用。对提供屋顶资源且当年(或一年期内)成功并网发电,其中装机容量在100KW-1MW的给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奖励,大于1MW(含1MW)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8.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和开拓市场。

(1)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对县内中小企业当年新引进高级工程师或硕士学历以上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按4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双一流大学(含原“211”工程、“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按3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一般院校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按2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

(2)留住人才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制造业企业高管人员(副总及以上),实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3)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培训。对和全国知名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在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下同)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培训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签订精益对标等改进管理成本合同的企业,以及对于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参加EMBA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对学费按5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参加由上级政府要求组织的境内外培育型国际性展会的,给予参展摊位费100%的补贴。由县政府安排企业参加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9.引导产业集聚。

(1)建立“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每年根据企业主要指标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中动态择优选取200家企业,相关部门在安排本部门资金以及申报中央、省、市扶持资金时,优先从企业库中推荐,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我县重点产业的发展壮大。

(2)鼓励产业间的相互配套,建立产业联盟。对纳入“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的装备制造、电工电气、智能制造类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当年在本县无关联资产的工业企业采购配套产品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10.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双创”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驻经市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给予30%房租补贴。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支持产业的小微企业,给予当年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新特精”企业和“成长性小微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新特精”企业、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11.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

对年度获得合肥市奖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2.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

对年度获得合肥市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30%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二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3.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肥东纳税首次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政策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在肥东县纳税”的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专业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5.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住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6.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包括外省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肥东建设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肥东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包括市外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企业年度纳税和社会保险总和不足政府奖励资金的,不予奖励。获奖企业在本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不予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1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3万元。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单位和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且缴满4年(不含授权当年)年费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1000元,达50件以上(含50件)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承担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和市“借转补”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资金投入须不低于60%),予以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按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3.对当年认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当年评定的院士工作站,按《肥东县人才暂行办法》执行奖励。

24.企业当年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5.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

(17—25条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26.农业产业化建设。

(1)龙头企业认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执行部门:县农委)

27.农业标准化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当年各给予2万元补助,实行动态管理考核2年,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2万元补助,不合格不予奖励。

(执行部门:县农委)

28.农产品质量认证。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机食品再认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1万元补助。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证的,仅按其中奖补标准最高的一项进行奖补,其它项不累加奖补。

(执行部门:县农委)

29.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优先支持贫困村蔬菜产业发展,对在贫困村建设的普通钢架大棚、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连栋玻璃温控大棚奖补标准上浮10%。

(1)普通钢架大棚。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50亩以下的普通钢架大棚(辅助设施齐全,配备水肥一体化系统),每亩奖补0.3万元。

(2)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达20亩以上(含20亩)75亩以下、棚间距在1.5米左右(辅助设施齐全,配备水肥一体化系统)的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执行GP—C9532标准),每亩奖补0.7万元。

(3)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建设。对新建用于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保温结构符合相关标准,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小于15千瓦时变频压缩制冷机等配套设施,设计温度达到0~-5摄氏度范围,辅助设施齐全且室内净面积达5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补。

(4)连栋玻璃温控大棚建设。对新建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连栋玻璃温控大棚,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额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农委)

3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1)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成立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正常运营,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2017年度以前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经营主体规范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分别评选1、2、3个名额。一等奖补助2万元、二等奖补助1.5万元、三等奖补助1万元。

(执行部门:县农委)

31.支持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对当年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任务,注册成立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择优奖补50个,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全县开展“三变”改革的村(社区)中择优奖补10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市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县农委)

32.土地规模流转并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奖补。对2015年到县农委备案流转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2000亩以下的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业主进行奖补,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亩8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自2018年起,对经肥东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鉴证备案,流转土地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且备案时间3年以上、流转期不少于5年的,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执行部门:县农委)

33.支持生态渔业发展。

(1)对新认定为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规模水产企业稻渔综合种养连片50-100亩,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100-200亩,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00-500亩,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亩以上,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规模水产企业池塘养殖河蟹、青虾、甲鱼、南美白对虾100亩以上,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00亩以上,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亩以上,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规模水产企业工厂化养殖澳洲淡水龙虾等名特优品种3000平方米以上,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规模水产企业新建循环流水养殖池,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市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新建设物联网设施,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畜牧水产局)

34.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农委)

35.支持芝麻规模化种植,提倡机械化生产。对集中连片种植芝麻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的,种植规模在100—200亩(不含)、200亩以上的,分别按照200元/亩、300元/亩给予奖补。

(执行部门:县农委)

36.支持高梁规模化种植。集中连片种植高粱,实行全程机械化生产,并签订销售定单,面积在100-200亩(不含)、200亩以上的,分别按照150元/亩、200元/亩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执行部门:县农委)

37.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农机作业土地深翻奖补。开展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规模化水稻机插秧作业或秋季土地深翻作业经市级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40元/亩、50元/亩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执行部门:县农委)

38.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全程农事服务中心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市县财政按1:1配套奖补)。县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项目,通过县级验收的,按照大中型规格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奖补。

(执行部门:县农委)

39.支持优质品牌粮食发展。对开展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米质达到国家2级米质以上,并签订加工、销售订单和保护价收购,单一品种面积在2000亩以上,且单独仓储的,按5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由加工企业和种植户联合申报)。

(执行部门:县农委)

40.开展信息进村入户。深入推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积极争取市级“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对通过验收的农村益农服务社进行择优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县农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县农委)

41.开展农膜回收。对实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营主体,根据回收、利用的数量进行奖补;对实施农药包装物处置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执行部门:县农委)

42.中药材生产。对集中连片发展中药材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执行部门:县农委)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4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1)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县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2)在我县新成立、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新纳入统计的老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按期填报相关报表数据的,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入商务部注册系统的老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按执行金额增幅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离岸执行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新注册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按期填报相关报表数据,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4.推进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一体式发展。

对新晋升为国家2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5.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3)对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按时登录商务、统计相关平台系统,及时、有效填报社消零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经县商务局与统计局共同确认后,给予企业统计人员2000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享受以上(1)、(2)、(3)条政策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时登陆省商务厅诚信系统填报数据,并保存每月报送截图资料,否则不享受以上政策。

(4)对乡镇或企业建设改造的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城区标准化菜场或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经营后,对城区标准化菜场按2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6)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或300个标准展位,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一年内企业多次举办相同题材和内容的展会只享受一次补助)。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6.对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

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屠宰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7.打造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县。

(1)对世界5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县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鼓励电商示范项目创建。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的乡镇和村(社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省级优秀乡村电商服务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传统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我县生产型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旗舰店或微商城进行网上销售,且线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分别在3000㎡、5000㎡、10000㎡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电子商务企业或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县商务局审核、团县委授牌后,给予基地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鼓励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应用电商平台拓展肥东农特产品销售,当年网销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提升电商精准扶贫。

①支持农村青年电商创业,对我县农村青年开设网店(微店)创业,年网上销售肥东产品达20万元以上(其中帮助贫困村、贫困户销售农特产品达到3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支持贫困户开设网店,对经营网店且年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③增强农村产品上行服务能力,启动实施“一镇一品”项目,经商务局审核,举办线上线下扶贫主题营销活动,促进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和贫困户增收,按每场活动组织方推广营销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8)推动电商与快递业协同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整合农村物流资源,整合后在不增加网购者快递费的情况下保证所有快递能收发到村级站点,解决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牵头整合负责运营的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运营费补贴。

(9)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对年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占年销售总额2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8.大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鼓励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投资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强化出国劳务市场管理。对能积极宣传出国劳务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出国劳务市场管理、妥善处理出国劳务纠纷、全年无境外突发重大事件的乡镇(开发园区),经有关部门考核,对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49.对在我县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0.对金融机构首次来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1.对县域银行机构在开发园区、农村地区设立支行、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且配备ATM机、自动存取款机、POS机、多媒体自动查询机、网银体验机等自助服务机具,达到全天候、自动金融服务等高标准金融服务要求的,给予每个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5万元一次性补助。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2.设立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3.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4.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后,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后,根据其所挂板块成本给予不高于40万元奖励,其中未完成股改的奖励6万元。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5.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给予上市公司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上市、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

(3)对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6.对在我县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县,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县金融办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县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县金融办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7.推进企业融资体系发展。

(1)深入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我县签订过政银担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配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

(2)推进续贷过桥资金规范使用。我县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金额分别不超过其在银行单笔贷款总额的70%和90%,且单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续贷过桥资金最长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合肥东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资金专户。

(3)推广“劝耕贷”担保贷款。对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加强对我县金融机构的考核。对未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不配合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及不积极推广“劝耕贷”的金融机构,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政府资源配置。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58.对我县重点行业进行贴息补助,实行归口管理,联合审核。

(1)对由县政府推介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非公经济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以周年计算),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2)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结算期5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以周年计算),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县经信委)

(3)企业当年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其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对本年度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付息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政贴息补助。

(执行部门:县农委)

(5)对全县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当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在市贷款贴息补助后,剩余的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额度给予50%的配套补助,补助额度示范农民合作社不超过5万元、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3万元。

(执行部门:县农委)

(6)除(1)—(5)条外,对其他使用政银担和“劝耕贷”担保贷款的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利息给予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财政贴息补助。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7)对以上获得财政贴息的企业,如贴息贷款为担保贷款,按实际担保费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补助。

(执行部门:县金融办)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59.社会资本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设施转为政府国有资产委托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行“一事一议”。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0.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社会资本改造投资300万元(新建8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1.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组织、主承办展会的,按实际投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2.对符合条件的转企改制国有以及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箱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3.扶持民营文艺剧团发展,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文艺团体每年进行的各类演出达100场以上(含100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50—200场(含150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200—250场(含200场)的一次性奖励7万元,250-300场以上(含250场)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4.新获得国家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5.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发展,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小镇、楼宇、服务平台,体育特色小镇、文化(体育)场馆(活动中心)、文化(体育)产业孵化器、文化(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6.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老厂(场)房、闲置农房、老建筑、古旧民居等资源改建和新建各类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书画院)、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剧场、剧院、城市阅读空间、体育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每年给予运营管理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7.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及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8.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按照票房收入给予100—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69.投资数字影院项目,按每块影幕3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0.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1.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县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10—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2.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网游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每部网游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3.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县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4.鼓励文化走出去。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省级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5.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于移动网络等新媒体、产品销售年收入(包括播出、产品授权、动漫衍生产品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6.推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融合发展,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7.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8.对新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79.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博物馆、展览馆、美术书画馆(院)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执行部门:县文广新局)

80.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的旅游景区(点)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1.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2.对获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4A级景区或创建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5A级景区的或创建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3.对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饭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4.在我县内新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旅行社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内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0.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5.新创建成省特色旅游名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创建成省优秀旅游乡镇、省特色旅游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创建成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省乡村旅游示范点、A级旅游村庄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省研学旅行基地的、市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6.新评定为省或市级五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以下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每星1万元奖励;农家乐晋星的,每增一星,奖励1万元。同时被省、市评定为星级农家乐,按照获得的最高星级标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新评定为国家3A、2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每个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A级旅游厕所通过改造提升获得更高标准的,按照两个标准之间的奖补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7.新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年入住率达到70%及以上且网络订房量占全年订房量80%及以上的,给予当年1万元奖励;荣获“全国最受欢迎客栈民宿”或“中国精品民宿客栈示范店”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鼓励社会资本盘活我县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民宿经济,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达到三星级旅游饭店以上装修标准的,每个标准间(不小于15平方米)给予0.4万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民宿经济,对通过合作社租赁、运营空闲农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与《中共肥东县委办公室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意见》(东办发〔2017〕49号)规定的政策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予以兑现。

(执行部门:县旅游局)

88.扶持引导民营体育场馆运营,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体育健身建筑面积在800—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耗能体育项目的场馆,给予6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89.鼓励民营体育健身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承办各类体育赛事,对承办市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国家级以上的体育赛事的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90.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健身场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2018年,本细则所列各条款兑现申报方式,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其他未纳入本细则的肥东县“三重一创”政策、人才政策等各单项政策按其规定执行。除本细则条款中明确规定不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个人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1.申报时间。2019年1月份,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5月底前完成政策兑现工作。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2.申报方式。政策申报主体前往县直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申报,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本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合肥晚报·肥东晨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各政策执行部门送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政府批准的批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下达各政策执行部门或相关乡镇(开发园区)财政所(分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按“谁主管,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肥东县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肥东县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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